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和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按照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实施。用户用水设施工程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设计方案应征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意见后方可建设。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的资金筹措,除政府投资外,可以采取融资、吸引外资和股份制等办法。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