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台湾同胞投资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下列产业和项目:

(一)交通、能源、原材料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基础工业;

(二)引进农业新技术或者优良品种的项目,农业综合开发以及农业基础设施项目;

(三)高新技术产业以及新兴产业;

(四)技术先进、产品新颖、适应市场需求的生产性项目;

(五)出口创汇型项目;

(六)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七)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八)环境保护项目;

(九)旧城改造以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

(十)国家和本省鼓励投资的其他产业和项目。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