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采取下列投资形式:

(一)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全部资本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统称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

(二)开展补偿贸易和来料加工、来样以及来件(单)加工;

(三)购买、承包、兼并或者租赁公司、企业;

(四)购买公司、企业的股票、债券;

(五)购置房产;

(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规定从事土地开发经营;

(七)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