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第四章 居民待遇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台湾同胞在台湾地区或者其他国家、地区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经本省口岸卫生检疫机构确认合格的,可以免予健康检查,并发给验证证明。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