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在本省投资的台湾同胞和随行眷属,以及受聘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湾员工,在购买或者租赁住房、住宿、医疗、游览、交通、通讯等方面的生活消费享受本省居民同等待遇;其子女入托、就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