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第四章 居民待遇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在本省投资的台湾同胞和随行眷属,以及受聘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湾员工,需要多次往返本省的,可以申请办理一定期限内多次往返有效的入出境签注。在本省投资的台湾同胞和随行眷属,以及受聘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湾员工,需要在本省居留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居留签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