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第四章 居民待遇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本省委托公证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办理有关事务的费用以及办理各类年审、年检的费用,按照本省同行业企业相同标准支付。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