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第三章 优惠待遇第十八条已修改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经批准可以取得该项目的经营特许权或者与该项目相应的配套性、补偿性的项目经营权。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