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除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另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违反规定的,依照《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