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第二章 投资的范围、方式第十五条已修改除法律、法规、规章明文规定以及省人民政府授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检查,不得违反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意愿要求其参加各类培训、评比、赞助、产品展览等活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