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