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