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