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