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访条例/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已废止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四)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