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提出信访事项;

(二)提出的信访事项客观真实,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诽谤、诬告陷害他人;

(三)配合国家机关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