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访条例/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第二十五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处理终结:(一)信访人与相关主体就解决信访事项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的;(二)行政机关作出信访事项办理结果,信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信访复查、复核的;(三)经信访复查、复核,复核机关作出最终意见并书面送达信访人的。对处理终结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应当做好解释、疏导工作,信访人应当息访。信访人再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信访人继续上访的,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