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访条例/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第二十四条已废止信访人对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复查、复核,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执行。信访人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有异议,要求重新处理的,按照有关国家机关规定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