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访条例/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第十八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申诉;(二)对本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职务行为的检举、控告;(三)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