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Repealed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申诉;

(二)对本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职务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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