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访条例/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第十四条已废止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网络、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向信访事项发生地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提交。信访事项涉及投诉请求的,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请求、事实及理由。信访人采用电话形式提出投诉请求的,国家机关应当如实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请求、事实及理由。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