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访条例/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第十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联合接待场所,建立统一的网络信访平台和电话信访平台,畅通信访渠道。国家机关应当将有关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转送、交办、反馈等,集中录入网络信访系统,实现信访信息互联共享和信访事项办理公开。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