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访条例/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第十二条已废止国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信访工作机构的地址、网址、电子信箱、信访接待的地点和时间、值班电话,并在信访接待场所和政务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工作规范、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程序。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