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护和改善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生产环境、生活环境,坚持绿色发展,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