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加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