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少数民族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少数民族工作专(兼)职工作人员,做好本辖区的少数民族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