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事业第二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少数民族公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引导和鼓励少数民族优生优育优教。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