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事业第二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地区县、乡、村三级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落实少数民族公民基本医疗保障,在统筹医疗资源配置和安排资金时,应当向民族地区适当倾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