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经济发展第二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对民族乡、民族村的对口扶持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社会各界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给予帮助和扶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