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事业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民族地区的教育事业发展,制定和落实有关优惠政策。财政、教育等部门在安排教育经费时,应当向民族地区倾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