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二章 土地监察与监督第九条有效土地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本辖区的土地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专项检查。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