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二章 土地监察与监督第八条有效土地管理部门履行土地监察职责,按国家有关规定行使检查权、调查权、制止权、行政处罚(处理)权和行政处分建议权。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