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二章 土地监察与监督第十条有效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报告辖区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以及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