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土地监察工作的领导,依法对土地监察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察、计划、财政、农业、林业、规划、审计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和配合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土地监察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