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土地监察工作的领导,依法对土地监察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监察、计划、财政、农业、林业、规划、审计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和配合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土地监察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