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省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土地监察工作。

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监察工作。

县级土地管理部门设立的乡(镇)土地管理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监察的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