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土地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佩戴统一标志,并出示《土地监察证》。土地监察人员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

不按前款规定行使职权的,被监察人有权拒绝接受监察。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