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第四章 土地监察队伍和人员第二十八条有效土地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佩戴统一标志,并出示《土地监察证》。土地监察人员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不按前款规定行使职权的,被监察人有权拒绝接受监察。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