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三章 立案与查处第十七条有效省土地管理部门管辖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案件:(一)市(地)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和其他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案件;(二)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三)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土地管理局交办的土地违法案件;(四)认为应直接处理的其他土地违法案件。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