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三章 立案与查处第十八条有效市(地)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案件:(一)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和其他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案件;(二)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三)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土地违法案件。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