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二章 土地监察与监督第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土地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下级人民政府或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的违法、不当的土地行政行为,应督促其纠正或依法予以撤销、变更。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