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二章 土地监察与监督第十三条有效土地管理部门发现本级人民政府实施违法、不当的土地行政行为,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