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二章 土地监察与监督第十二条有效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实施违法、不当的土地行政行为,应督促其纠正。下级人民政府不纠正的,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应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撤销、变更。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