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二章 土地监察与监督第十一条有效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实施违法、不当的土地行政行为,应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上级土地管理部门有权直接予以撤销、变更。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