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四十二条已废止夫妻离婚时,应当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得因女方劳动收入少或者无劳动收入而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给女方;禁止隐匿、侵吞、变卖、转移或者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有的房屋或者共同租赁的房屋,离婚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