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夫妻离婚时,双方对子女随哪一方共同生活发生争议,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且子女随母亲生活对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应当优先考虑女方的要求:

(一)子女在两周岁以下的;

(二)女方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三)子女随母亲生活时间较长的;

(四)女方无其他子女,而对方尚有其他子女的;

(五)男方有严重品行问题,子女随父亲生活对成长不利的;

(六)有其他应当优先考虑女方情形的。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