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四十一条已废止夫妻离婚时,双方对子女随哪一方共同生活发生争议,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且子女随母亲生活对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应当优先考虑女方的要求:(一)子女在两周岁以下的;(二)女方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三)子女随母亲生活时间较长的;(四)女方无其他子女,而对方尚有其他子女的;(五)男方有严重品行问题,子女随父亲生活对成长不利的;(六)有其他应当优先考虑女方情形的。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