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参与对家庭暴力的调解,并可以根据受侵害人请求,出具相关证明或者提供帮助。

各级妇联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应当为受侵害妇女提供法律咨询、心理疏导等帮助,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或者民事诉讼的家庭暴力受侵害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家庭暴力的受侵害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帮助。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