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公安部门应当将家庭暴力案件纳入接警受理范围,及时出警,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制止,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司法行政、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受侵害人的请求,依法为受侵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必要的救助。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应当积极参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做好调解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