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应当纳入本地区、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范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公民道德建设,促进家庭和睦。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