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人身权利第三十二条已废止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