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人身权利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影视、音像、广播、书籍或者报刊等传播媒介中进行有损女性尊严的宣传和活动;(二)在广告、装潢、招贴中含有歧视或者侮辱女性的内容;(三)宣扬或者散布妇女的隐私;(四)未经妇女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在商标、广告、出版物、橱窗装饰以及其他场合使用妇女的肖像;(五)侮辱、诽谤妇女。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