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人身权利第三十条已废止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下列行为:(一)以恋爱、征婚、招聘为名或者用其他方式玩弄女性;(二)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三)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限制、剥夺妇女的人身自由;(四)绑架或者拐卖妇女。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